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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林律师行近来接待了大量咨询客户。从这些客户所问的问题中看,不少客户对于什么是On-Shore和什么是Off-Shore的概念,或者不曾听说过,或者听说过但不知到底怎么回事,就算有个别能说出个一二三的,也常常挂一漏万,见树木不见森林。唐林律师行借此短文,花些笔墨,做些阐释,免得业内云遮雾撩,以讹传讹也就罢了,却总需要有个终结的时候,毕竟让不懂得的人不开口一点也不比让懂得的人开口更加容易。
On-Shore(在岸)与Off-Shore(离岸)最原始的含义,顾名思义,是前者只能在澳大利亚境内申请,后者只能在澳大利亚外境外申请。境内申请可以在澳大利亚移民部的任何在澳办公地点申请,境外申请则只能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驻外机构比如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但随着不同种类签证的中心化处理系统的实施,这原始的含义出现了演变。也由于这种演变,这两个概念的差别边界便不再那么容易划得清楚。不专研业务或者业务专研的不深不够不透或者业务专研够了但业务能力有限,说一些不明不白的话是不是在所难免唐林律师行不知道,但从客户的反馈看,不明不白的话明明白白地说出来倒还不能说只是个别的实践。唐林律师行不揣冒昧,冒着 "就你话多!"和"你不说别人就把你当哑巴了?"的危险,把个中的关键点拨一二,寄希望走弯路的留学生能少一些,也未可知。一部中国社会百科全书似的小说《红楼梦》尚且不是每一个中国人都看的或者爱看的。唐林律师行的移民文章,虽然十几年来看者得益无限,却也不是每一个想移民的都看的,也不是每一个看的都深信不疑的,不过唐林律师行倒确实常常为一些细看我们文章的父母指定让自己的孩子来找我们并只来找我们而感动不已。
就永久居民而言,在岸申请的签证通常是以8为首的三位数,而离岸申请的签证则是以1为首的三位数。前者如885、886,后者如175、176。
以885和175为例,在岸申请与离岸申请的一致之处有:都需要把申请寄到政府公报上指定的地点,现在有了e-lodge,这点要求绕得过去。
在岸申请与离岸申请不同之处有:
在岸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在境内;离岸申请时,申请人可以在境内,也可以在境外的任何地方。
拿签证的时候,在岸申请人必须在境内,离岸申请人必须在境外。
业内长期的关于在岸申请与离岸申请的误区是认为离岸申请只能是积累了工作经验才可以,靠在澳读两年不可以。其实,满足两年学习要求既可以在岸申请,也可以离岸申请。
照这么看,好像离岸申请与在岸申请差别不大。如此申请离岸的175签证与申请在岸的885签证不是一样吗?是不是这样呢?不是的。那究竟在岸申请比之离岸申请都有哪些好处呢?
有三项,至少:
一、在岸申请可以获得过桥签证,而离岸申请则拿不到过桥签证;
二、在岸申请者享受自然公平权力,离岸申请法律不赋予其自然公平权力;
三、在岸申请失败可以寻求行政复议,离岸申请只有担保人才有这权力;
那离岸申请这么说不是一无是处了吗?不然。夫妻两地,离岸申请两个人可以同时申请,在岸申请则做不到。当然,有个一张在岸的485签证,这样的情况会有更加简便的操作。不过,那该是另一篇文章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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